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每个村卫生所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为村卫生所配备常规诊疗及计算机、打印机、读卡器等基本设备(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备标准),纳入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镇卫生院资产进行统筹管理。
按原计划继续完成村卫生所的标准化建设。
(三)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年满7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当月底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手续,停发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其中对1961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业累计30周年(含)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补助。对于无合适接替人员的村卫生所超龄乡村医生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费由区级财政给予保障,镇卫生院负责审核发放。
(四)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实施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要采取积极措施,落实资金投入,切实保护好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提高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市、区两级政府继续加大、加快对标准化卫生所硬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在2015年前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个区全部村卫生所均成为标准化村卫生所。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镇卫生院作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管理和实施单位,要树立主动为乡村医生服务的理念与意识,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及时解决镇村卫生一体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为乡村医生排忧解难,乡村医生的工资和各项补助及时发放到位。
(五)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补助、考核、奖惩和管理办法,定期对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各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规范管理,建立村卫生所绩效考核制度。
乡村医生实行竞争上岗、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考核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建立村卫生所补助专账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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