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表(试行)和厦门市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试行)执行。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所工作量可同时计入所辖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量。
(五)统一信息管理
将村卫生所纳入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的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所的功能定位完善系统,使村卫生所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统一的电子票据。
(六)法律责任独立
村卫生所所长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所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所及相关人员承担。
(七)财务核算独立
由镇卫生院统一对村卫生所进行财务分帐管理,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全部返还村卫生所,村卫生所的日常经费自理,所长审批村卫生所的业务收支,村卫生所设兼职出纳定期向镇卫生院核算。村卫生所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提供收费凭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所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财务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方案的制订和综合协调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村卫生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补助;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制定标准等工作;区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镇卫生院要将村卫生所的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对其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居民真正受益。
(二)加大投入,建立补偿机制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所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合理补助,对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加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按每人份2000元/月,其中60%作为基本工资补助,40%用于工作考核的奖励补助。工作考核每半年实施一次,按核定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办法与标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