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的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精神,现就我市镇(街)村(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所,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通过实行镇(街)村(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内容
镇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下,以镇街为范围,由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对村卫生所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卫生管理职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综合服务;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对村卫生所实行一体化的管理,对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信息化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负责采购、配送符合标准的国家基本药物;负责对村卫生所的绩效考核;负责财务结算与发放相关经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在镇卫生院的一体化管理下,承担本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实施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