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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落实优惠待遇。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船)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报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所在区政府给予补偿。

  (五)落实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人员,各区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机构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公安消防、人事及工会等部门应组织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有关部门与市总工会联合开展的全市性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按程序向市总工会申报“厦门市五一劳动奖章”;对工作满三年,成绩突出的个人可向团市委申报“厦门市十佳外来务工人员”。

  (六)落实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机构或者镇政府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教援任务,履行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范管理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依照法律和制度规范管理。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文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三)强化执勤训练。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班骨干进行培训、轮训,提升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六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防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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