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整合和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和等级评定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评定制度作为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上岗满一年后应参加市消防支队的等级考核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等级。消防文员参加消防部队或地方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并落实职称津贴。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各区政府要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并进行必要的执勤训练。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各区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每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年不少于4.5万元,并且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费的增长幅度。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各区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组建(设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单位要依法为其消防队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公牺牲的消防队员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协调市民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