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镇(街)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加强海沧区东孚镇、翔安区新圩镇、湖里区殿前街道、同安区新民镇等地的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协调集美区灌口镇、同安区新民镇建立“政企联办”模式消防队伍,加强和完善该地区专职消防力量。
(三)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在现有条件下,进一步规范高崎国际机场、翔安区东亚电力有限公司、翔安区银鹭集团、同安区东纶集团、海沧区翔鹭石化公司、嵩屿电厂等专职消防队建设,督促、协调各单位配齐有关执勤灭火装备和人员。各区公安消防大队每季度要对各辖区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每年组织全市所有专职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比武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市各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水平和执勤灭火的能力。
(四)壮大志愿消防队伍。在现有高殿社区、禾山街道、大嶝山头(海霞女子志愿消防队)、大嶝街道办事处等志愿消防队的基础上,结合厦门市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保安、消防功能为一体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执勤点。在道路条件较为复杂的区域,建立社区、行政村志愿消防队。鼓励采取政企联办、镇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以高殿社区的模式建立枋湖居委会志愿消防队。
(五)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各区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超过当地公安消防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聘消防文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可适量招聘消防文员充实力量,至2015年底,全市在岗消防文员不少于70人。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立1到2个专职消防队。
(二)明确指导管理和执勤模式。各区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街(镇)或者属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
(三)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严格执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全部依托市人才中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内勤文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需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证书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并实施分岗定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