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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行职业卫生监督“四项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机制的通知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作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自查、自纠、自报等措施。
  4、认真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应当定期监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保证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操作规程、防护应急救治措施及职工的权益和待遇等,并经员工签字确认。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创新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要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取得卫生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同时组织职业危害接触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培训。
  5、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要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应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要隔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配套设有通风、排毒、除尘、降噪、降温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为职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
  6、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要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的体检机构必须具备职业健康体检的法定资质,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严密关注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异常体征,保证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员工得到即时、针对性的治疗。将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人员、检查内容、资质体检机构、检查结果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7、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将包括接触有毒作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纳入社会工伤保险,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加强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劳动保护。
  8、急性事故的应急救援要符合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危险源和危害物质,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装置,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控制和救援演练。对遭受职业性健康损害员工,全力组织救治,保证救治、医疗、康复和生活待遇等所需费用到位。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除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外,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9、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义务。

用人单位签收人(签名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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