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购买)标准和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和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确保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购买)标准和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与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科联系。
附件: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购买)标准和程序(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购买)标准和程序(试行)
一、补偿(购买)标准
(一)从2011起, 根据《关于珠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珠府〔2011〕103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1〕42号)精神,市、区财政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有项目(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按人均25元标准进行补偿,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同样标准实行购买。人均购买(补偿)标准将根据国家、省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逐步调整、提高。
(二)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或购买费用,应根据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确定,各项目补助(购买)标准或规定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补偿(购买)内容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内容要求,定期完成服务区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按其实际完成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偿或购买。《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内容按国家及省级要求及时调整。
三、补偿(购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