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管齐下,加强对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好卫生政务网站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卫生信息。重点推进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服务、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2.继续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加大医疗卫生等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办事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4.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切实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贯彻实施《珠海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完善投诉管理机构或落实投诉管理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投诉管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积极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及时提出答复和解决方案。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