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增设和调整全区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9〕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管理,强化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科学合理的反映全区环境质量状况,现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号)和《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增设和调整全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请各地积极组织申报。现将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设和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1.重点城市环保局提出监测点位增设、调整申请,经我局初审后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2.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审查。
(二)其它地、州、市
1.各地、州、市环保局向我局提出监测点位增设、调整申请,并抄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2.我局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审查。
(三)其它县、市
1.各县、市环保局提出监测点位增设、调整申请,经所在地区、州环保局初审后报送我局,并抄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2.我局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审查。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监测点位增设、变更或撤消申请。
(二)监测点位增设或变更技术论证报告,报告中应针对《环境质量监测规范》中有关点位设置和调整的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说明。若调整数量超过原有点位数的50%,必须按照《环境质量监测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论证。(监测点位调整技术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三)监测点位增设或变更,须提供城市建成区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资料。若城区内行政区划发生变化,则必须提供市政府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批文。
(四)监测点位登记表。(见附件二)
(五)监测点位分布图(印刷版和电子版两种,包括重点污染源分布、功能区划分)。
三、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