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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监督检查指导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监督检查指导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9〕1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重点污染源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根据《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09]104号)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地州市每季度一次的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及排污申报登记核查。现将第一季度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有关事宜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环境监测、监察及总量等业务人员积极参与配合。
  二、现场检查
  (一)检查内容
  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09]104号)要求进行检查。
  (二)此次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赵玉虎总负责,共分四组:第一组:负责人赵玉虎。检查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地区。第二组:负责人梁柱。检查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第三组:负责人刘刚。检查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第四组:负责人马忠明。检查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
  (三)各检查小组人员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总量办及各地州市相关人员构成。
  (四)检查方式
  1、国控、区控重点企业的抽查由自治区环保局总量办、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共同完成;
  2、各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各地州市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情况,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检查是否达到规定的频次;
  4、自治区检查组随机抽查,抽查所检查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抽查率不得低于国控、区控企业的15%;
  5、对每个重点企业单独建档,环境监察部门及时将每次的监察记录、违法查处记录等整理归档,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将每次的监测记录、监测报告等整理归档;各部门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对每个重点企业要单独建立文件夹,统一存放相关的电子文档。
  三、培训
  各组负责对各地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由培训所在地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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