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调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调训的通知
(新环人发〔2009〕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测技术队伍建设,提高自治区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和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能力。根据自治区环保局2009年环保业务培训计划(新环人发[2009]124号)安排,2009年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调训工作,抽调二级环境监测站和部分重点三级站技术骨干到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进行在岗培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国家环境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分析技术,以大中型环境监测仪器使用技术和污染源监测技术培训为主。
  二、培训方式
  各地结合当地环境监测工作需要,由地州市推荐二级环境监测站和部分重点三级站专业技术骨干,到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进行较长时间的在岗学习锻炼,结合培训需求参与自治区环境监测重点工作,由专家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指导培训。
  三、学员推荐条件
  各地推荐培训人员,应统筹大型仪器使用和污染源监测岗位需要,除必须具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所学业务专业知识基础;
  (二)有二年以上环境监测工作经验。
  (三)学成回到工作单位后,能够较长时间稳定在监测技术岗位工作。
  四、培训人数
  2009年每个地州市可推荐参加重点调训人数2-4人,2009年重点调训人数共50人。
  五、培训时间
  在岗培训时间为2-3个月,各地可根据不同培训需求提出具体培训时间建议,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全疆上报需求情况予以协调。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2009年调训人选,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二)培训期间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住宿,对贫困地区人员提供一定经费补助。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迪梅
  电 话:0991-3838941(兼传真)
  E-mail:jczywk@hotmail.com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