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
(五)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制度;
(十四)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
(十五)解散关闭的安全责任制度;
(十六)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下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