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9〕2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了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54号)的要求,对进京车辆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要求,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当地未得到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全天禁止在北京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当地未得到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全天禁止在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二、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我区注册登记或非我区注册登记但长期驻留我区的进京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
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合格环保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
三、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样式,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负责印制(加盖印章),并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在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自治区环保局发放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
四、没有列入环保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进京机动车,可按照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可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具体检测工作程序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根据环保部有关要求制定。机动车检测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收取。
五、对于在我区注册登记但长期驻留外地的进京机动车,可将机动车所有者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当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寄至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办理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
六、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向社会宣传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