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9〕3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适时、全面、准确掌握辖区污染源状况,根据国家环保部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辖区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工作的重要性。适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污染源现状和变化情况,是各级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和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正确履行环保部门职责的基础。按照《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考核办法》和“十二五”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基本思路,自治区将把数据库中污染源数据和状况作为“十一五”考核和“十二五”计划的基本依据。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建设工作。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已为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全区要在年内完成各级数据库建设。各地应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单位,并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按期完成数据库建设,适时对数据库进行完善。
三、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的基本要求。
(一)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应包括辖区所有工业、独立燃烧、城镇生活集中处理或排放、规模养殖等污染 物排放点源。数据库的各污染源数据及其信息应与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要求对应一致。
(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各地、州、市,各县(市、区)都应建立独立和上下一致、相互吻合的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三)分年度、逐年建库。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完善2007年归档建库。在2007年的基础上,2009年底完成2008年归档建库。2010年3月底完成2009年度归档建库。以后,应及时对辖区污染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归档,并在次年的元月底完成归档建库。
(四)有条件的地、州、市,及县(市、区),要在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扩展污染源数据、信息的利用,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四、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完善的数据库和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有关部门的任务,严格规范污染源数据、信息审核归档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和督促,使辖区所有县(市、区)污染源动态数据库都能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