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力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二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保健品产业发展推进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市保健品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推进保健品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牵头落实,加强协作,加大基地、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创品牌等方面工作力度,全力推进保健品产业快速发展。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进保健品产业发展。
(二十九)实施财政扶持政策。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设立市级保健品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保健品产业重大成果转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财政补助和支持。加强对保健品领域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道地保健品培育、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新购买和自主研发获得国家级批准文号的产品,投产后按当年新增产值给予分档计奖。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保健品企业,根据《通化市实施名牌战略和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从2012年起,全市各级财政计划每年拿出5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保健品产业发展,其中市直安排1000万元、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各安排500万元。
(三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和省对保健品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新办保健品企业,经认定后,自纳税年度起,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后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9〕63号),做好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十一)实施土地优惠政策。优化要素配置,简化保健品产业的用地审批程序,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健品产业发展用地。对保健品园区建设用地要予以优先安排,并预留长远发展用地;对园区内新建保健品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享受重点项目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实行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政策,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鼓励企业在用地上提高容积率,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医药、食品等企业转产保健品、保健品企业扩能改造所需土地,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最大限度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三十二)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保健品产业的支持力度。搞好银企对接,把重点保健品企业纳入优先对接对象。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积极与政府投资相配合,为发展潜力大、信誉度高、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健品企业及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入保健品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保健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支持保健品企业拓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