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9〕3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了及时掌握全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环境安全和稳定,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09年反恐怖应急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厅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州、市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工作,务必于2009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及检查表报自治区环保厅。
联 系 人:徐 星 李梦蛟
联系电话:(0991)2337919、3692106
传真电话:(0991)2819429、369162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21号或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74号
邮 编:830002、830011
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二○○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除医疗废物(HW01)以外的,其他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
二、检查内容
对各产废单位2008年度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流向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危险废物的流向情况,检查详细内容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表》。
三、自治区工作机构
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环保厅成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孟庆新(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成员:兰文辉(自治区固废管理中心副主任)
徐 星(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主任科员)
陈春梅(自治区固废管理中心申报稽查科科长)
岳战林(自治区固废管理中心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