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强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类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师生一日活动过程的安全防范;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设置专兼职保教人员,建立各种卫生保健管理登记和报告等制度。
(二十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各类幼儿园要按照《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规范幼儿园教育行为,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依法批准,任何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科研、训练基地,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加社会性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园参加展示、比赛、评比等活动;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幼儿园都不得擅自组织教师、幼儿参加其他部门及社会团体、个人举办的活动。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学籍管理。完善幼儿园教师用书审定制度,严禁向幼儿推销各类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学前教育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三)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教育部门要履行好主管职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对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物价部门要加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执行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方面的政策;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保证学前教育发展的师资需求;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公用事业、电力、建设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水、气、电、暖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