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环自发〔2009〕3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财政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
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示范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努力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手段。自2004年以来,我区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在推动全疆农村环保工作中起到了示范一点、带动一片的重要作用。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的乡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村环境得到改善,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生态示范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和《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有关精神,现将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精心组织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的乡镇,协调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狠抓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推动和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切实改变农村环境面貌。
二、自治区对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决定自2009年起对符合标准的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给予奖励。
三、实行“以奖代补”的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基本条件
(一)乡镇政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要求,组织编制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乡镇环境规划实施后,其生态示范创建达到《关于开展自治区和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新环自发【2004】143号)要求的。
(三)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经自治区环保厅组织验收合格,审议命名为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的。
四、对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乡镇,从自治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励资金 25万元,用以补助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