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
各地、州、市要深刻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中央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指导意见及自治区的工作要求传达到各基层环保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积极主动地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前期调查工作,深入基层,摸清情况,掌握实情,并及时发现、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各地、州、市环保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搞好纵向和横向的沟通协调,抓好各阶段的工作衔接,并根据各阶段的工作特点,进行再部署、再安排,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政策,区别对待
各地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既要严肃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各单位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整改,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查处力度,健全监督机制
要严肃查处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行为,将查处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上的漏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加强宣传导向,接受群众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取得的成效,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认真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认真对待,积极解决,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落实,确实让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