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环保部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治理重点,制定工作步骤。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的工作实际,立即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办事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进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并于2009年12月5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人电话(固定及手机)、传真及邮箱地址。
(二)自查阶段
1、开展自查。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1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逐项研究确定整改方案。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将本地区的自查报告及工程建设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2月10日前书面及电子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的全面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重点项目、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三)问题整改阶段
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为整改阶段。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环保局要依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3、推广典型经验。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清查各地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分类做出处理,坚决清理在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领域中各类与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和相抵触的土政策。
(四)巩固治理成果阶段
2011年7月至9月为巩固治理成果阶段。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前书面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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