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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与环保部的统一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认真查找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宏观调控,提升环境保护服务社会的能力,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环境保护部的总体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地、州、市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自治区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进行排查。

  (二)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到2012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基本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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