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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发〔2009〕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0号)、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09]2号)和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09]2号)(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0号)、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09]2号)和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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