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要求,特制定四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施行时间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启动条件和联动措施
以全市为单位,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各级政府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5%以下时,各级政府将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6个月时,各级政府将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完成前,先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与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