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依法享有的待遇。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优惠政策,在土地征用、基础建设、资产过户、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政府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办学校参与地方项目和经济建设。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民办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二十八)改革管理体制。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十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九)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十)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考核管理,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三十一)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高师资培养培训质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包括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的学科专家队伍。
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实施教师进修院校标准化建设项目,到2015年,全市教师进修院校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建立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构建区域协作、多元互动的教师继续教育创新体制,形成城乡统筹、资源共享、教师专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吉林省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大力加强各级专业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教研条件,创新教研形式,提高教研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