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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7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一式2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仍然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
  1、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公布)申请书参考格式
  2、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参考格式
  3、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参考格式
  4、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参考格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公布)申请书参考格式

  《×××》登记申请书
×××字[××××] ××号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单位制定(或起草)的《×××》(×××[×××] ××号),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附:
  1、《×××》
  2、起草说明

  (单位印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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