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的登记、编号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山东(SD)、济南(JN)、青岛(QD)”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省为“P”,市为“C”,县(市、区)为“D”,乡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省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SDPR-2012-0030001”。
各设区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的登记号进行规范,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标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六)《规定》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部门按照《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