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府法发﹝2011﹞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为落实该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号并正式付印。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当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部门报送登记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制定机关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分别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