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考评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政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1〕30号)精神,市发改委牵头负责2011年度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为扎实启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按照《2011年度吉林省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尽快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考评自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12年1月19日至2月3日。
二、评估内容
(一)考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在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改善、行政效能、资源环境等5个方面,指标体系规定的41项三级指标完成情况。
(二)加分减分情况。有无加分减分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自我评估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形成自我评估报告,对考评内容涉及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