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备案表》(附表3);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备案表》(附件4);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的股东会决议;
4、事务所的《章程》修订案;
5、现法人代表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现法人代表简历和执业情况;
7、现法人代表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
8、现法人代表的出资证明;
9、现法人代表执业证明、原单位的辞职证明;
10、现法人代表在原单位交纳“三险一金”单据;
11、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重新变更发起人、出资人。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或出资人备案表》(附件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