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6、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通知书;
18、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注销资料;
19、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性质之间的变更。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备案表》(附表2);
2、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3、变更性质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事务所变更性质、出资、拟任所长的股东会决议;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及其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简历和执业情况;
8、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9、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其他注册税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2、注册税务师的档案管理证明;
13、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4、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事务所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6、股权变更协议及其公正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8、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