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1〕1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规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有关合并、变更、注销事项备案管理制度,统一备案管理文书表格,提高对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及需报送的有关资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需要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附表1);
2、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3、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及其公证书;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注册税务师档案管理证明;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1、事务所合并、出资、拟任所长的股东会决议;
12、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3、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