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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1.接收电子数据文件说明
  2.全省卷烟生产企业名单
  3.全省卷烟批发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接收电子数据文件说明

  试运行期间,为方便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数据文件,特做如下说明:
  一、纳税人报送数据格式及示例
  (一)报送格式
  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和《卷烟牌号信息表》各1份电子数据文件。
  (二)数据文件命名规则:
  1、数据文件均以“.tax”为扩展名。
  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文件命名规范为:taxML_Xfs2008JypfFb_01_【所属时期起】_【所属时期止】_【纳税人识别号】_V10.tax
  3、《卷烟牌号信息表》文件命名规范为:
  taxML_JYPFPHXX_【所属时期起】_【所属时期止】_【纳税人识别号】.tax
  (三)数据文件示例
  以纳税识别号为“230000123123001”的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为例,其在2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数据文件如下:
  数据文件1:
  taxML_Xfs2008JypfFb_01_20120101_20120131_230000123123001_V10.tax
  数据文件2:
  taxML_JYPFPHXX_20120101_20120131_230000123123001.tax
  二、税务机关接收及上传工作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信息安全有关要求,接收纳税人电子数据文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数据文件数量、数据文件扩展名称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检查数据文件名称中【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省局应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数据上传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审核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省局要求,将纳税人上报的2个电子数据文件保存至相应指定地点,并确认无误。

  附件2

山东省卷烟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1

370112759162101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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