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为贯彻实施《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有关规定,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总局对价格信息采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运行: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31日以前,为试运行期。第二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起,为正式运行期。
(一)第一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方式实现。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反映,现阶段,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对于残损、罚没等特殊类型卷烟无法按照26号令第五条规定,填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中所有明细项目,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按总局要求,在试运行期间,对于纳税人填报的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罚没卷烟”和“其他”的卷烟允许只填写合计数,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试运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对于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部分,仍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在试运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省局消费税处卷烟核价信息文件夹。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及接收和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二)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实现。其“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功能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现将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分别见附件2、3)下发给你们,如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处)在信息变更当月,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上传省局。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上报管理工作,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工作发现的政策和管理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