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查煤炭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是否真实。
(三)对煤炭生产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和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四)对日常监控发现的煤炭生产企业申报异常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着重核查煤炭生产企业当期的煤炭产品产量、存量、销量,民用爆炸物品耗用,生产电力耗用,主要生产工人工资,煤炭产品销售价格等。
税收管理员应在申报当月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填写《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一)》(附件5)、《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二)》(附件6),并制作《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审核工作报告》(附件7),逐级报税务所(分局)、县(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和县(区)局主管局长审批。
经核查有问题的,根据核查意见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可向县(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管理需要,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评估方法对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
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工作流程和评估方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市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煤炭产品产销存台账
所属时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单位:吨、元/吨
日期
| 煤种
| 本日产量
(吨)
| 外购数量
(吨)
| 本日销量(吨)
| 本日售价
(元/吨)
|
外销
| 内销
| 内外销合计
|
日
| 块煤
| 小块(1-3cm)
|
|
|
|
|
|
|
3-8块(3-8cm)
|
|
|
|
|
|
|
中块(8-15cm)
|
|
|
|
|
|
|
大块(15-25cm)
|
|
|
|
|
|
|
25cm以上
|
|
|
|
|
|
|
混煤
|
|
|
|
|
|
|
沫煤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