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外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明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2〕66号)
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对外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明星”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对外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明星”评选办法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贯彻落实 “三争一创”实践活动要求,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根据窗口服务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特制定我局对外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明星”评选办法。具体如下:
一、评选对象
“优质服务明星”的评选对象为我局对外服务窗口单位的前台工作人员。对外服务窗口单位有22个:外国专家局、信访处、仲裁处、工伤保险处、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职称评介中心、人事考试中心、人才教培中心、就管中心、企保中心、职培中心、鉴定中心、监察支队、医保中心、征缴中心、事保中心、失保中心、工保中心、咨询中心、信息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二、评选标准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克己奉公、甘于奉献,业务技能娴熟,工作成绩显著,模范作用突出。
(二)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准确、快捷办理有关事务,各项业务工作无错漏问题,无被有效投诉,无责任事故,无违规违纪,在工作绩效考核中成绩显著。
(三)自觉遵守服务窗口工作纪律和规定,坚守工作岗位,牢固树立以服务对象需求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庄重,工作耐心细致,服务热情周到,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模范履职尽责,在政策宣传、咨询辅导、业务开展等工作环节中规范执法,带头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制度,自觉维护、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新服务手段,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本单位、本岗位工作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评选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