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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三)负责收集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整理并归档纳税评估资料。

第三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条 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可依据评估模型和参数生成《疑点纳税人清册》(附件1),经过人工分析筛选的疑点纳税人,生成《纳税评估清册》(附件2);也可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疑点纳税人,生成《纳税评估清册》。
  省级或市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涉税数据分析确定疑点纳税人,生成《特定纳税评估对象清册》(附件3)。
  第十一条 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岗负责将《纳税评估清册》和《特定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发至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岗。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取消或终止评估的,由评估实施岗向评估管理岗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下达评估任务的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时限由发起纳税评估任务的部门设定,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对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纳税评估工作时限的,经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可适当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二节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应根据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充分利用涉税信息、第三方信息和可比区域内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审核分析,并制作《纳税评估分析表》(附件4)。
  经审核分析确定的疑点问题,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应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件5)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在填写《纳税评估分析表》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且未发现新的疑点;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分别处理。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纳增值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增值税额,且差异率超过20%或差额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转入调查核实环节。
  (三)属于其它情形的,转入约谈举证环节。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分析结果,需约谈举证的,由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6),并告知评估对象约谈的方式、时间、地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约谈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延期约谈。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约谈可以采用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采用当面交流方式的,应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十九条 约谈举证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也可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约谈过程中,纳税人应对疑点问题说明举证,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可选择自查自纠。说明举证、自查自纠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选择自查自纠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评估自查报告》(附件7),说明自查情况,附报相关证据资料,并自提交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税申报。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应制作《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8),并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附件9)中记载后传递给申报征收部门。
  申报征收部门征收补缴税款后,应将补税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实施人员。
  第二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转入纳税评估处理环节。但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转入调查核实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约谈的。
  (二)纳税人就约谈问题未作说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它需调查核实的情形。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评估对象具体的核查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调查核实应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的疑点问题确定核查内容,对评估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二十五条 评估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核实的,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调查核实工作的,纳税评估实施人员记录事实后,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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