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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将《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疑点纳税人清册》
  2.《纳税评估清册》
  3.《特定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4.《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5.《纳税评估分析表》
  6.《     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7.《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8.《举证资料签收单》(略)
  9.《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
  10.《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11.《纳税评估报告》
  12.《纳税评估移交单》

  二○一○年八月一日

  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发起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第四条 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审核归档等工作环节。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主要数据来源包括:纳税人涉税信息、生产经营情况、第三方信息、宏观经济数据。
  纳税人涉税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各项涉税核定、认定、审批信息;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规模、煤田及主要煤产品基本信息,生产工艺、煤炭生产销售情况、主要生产成本要素(生产用电、民用爆炸物品、主要生产工人工资等)耗用情况等。
  第三方信息是指煤炭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坑口产量监控信息、煤炭产品销售计量信息、民用爆炸物品专营公司销售信息、电力企业提供的煤炭生产用电信息等。
  宏观经济数据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煤炭生产相关经济指标、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行业监控数据及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等。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岗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行业税负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指标预警值测算。
  (三)负责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性分析,提出加强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建议。
  (四)负责制定完善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五)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六)负责收集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典型案例。
  第七条 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岗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市煤炭生产企业纳税评估计划、复评、考核等工作。
  (二)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行业税负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指标预警值测算和制定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三)负责上报本市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典型案例。
  第八条 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岗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区)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评估工作。
  (二)负责筛选本级纳税评估对象,接收上级下发的评估对象清册。
  (三)负责上报本县(区)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和工作总结。
  (四)负责按程序报送稽查案源,接收稽查反馈信息。
  (五)负责相关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评估指标参数的收集工作;
  (七)负责对本县(区)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评估分析、实地核查情况,以及纳税评估实施人员拟定的纳税评估处理建议。
  第九条 县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岗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和拟定纳税评估处理建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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