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 津 市 规 划 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附件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类别 | 居住区级设施 | 居住小区级设施 | 组团级设施 |
教育设施 | 初级中学(3年制) | 小学(6年制) | |
| 幼儿园 | |
社区医疗卫生 |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文化体育 |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 社区文化活动站(会所) | 文化活动室 |
社区服务 |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社区服务站(含老年人服务站) | 社区服务点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托老所(含老年人活动站) | |
菜市场 | | |
行政管理 | 街道办事处 | | 居委会 |
公安派出所 | | 社区警务室 |
市政公用 | 小型垃圾转运站 | 公厕 | |
基层环卫机构 | 环卫清扫班点 | |
公交首末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