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
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