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0〕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总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0年自治区总量控制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在“十一五”末完成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区“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工作对各污染源“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和消除违法排污”的原则,各地要抓紧制定2010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在计划制定中要把“应治未治、应关未关”的污染源,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染源,以及上年度没有完成的减排项目,作为减排重点项目列入2010年度减排计划;要列出项目的具体内容、负责部门和完成时限,各地要在第一季度内将计划经辖区政府批准下发执行,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中。各地要采取重点减排项目倒排工期、现场督办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要严格监管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避免风险增量的发生。
二、结合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对“十一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梳理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分别予以查处和集中整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避免因规划环评不到位影响重点建设项目进程。
三、按照“三大体系”能力建设计划和资金下达情况,各地要积极争取本地财政配套资金、按程序抓紧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或建设等工作。一是2008年及以前的国家补助资金已到位的能力建设项目要于今年6月份以前全部完成,2009年国家补助资金已到位的能力建设项目要于年底前全部完成;二是所有国控重点源(应装)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在上半年全部安装到位,并与各级监控中心连网;三是8月底前完成全区自动监控中心及现场端项目验收工作;四是建立和完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数据审核、数据应用的制度、办法,使其能够规范和稳定运行,发挥监督管理效能;五是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监测总站要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办法,积极配合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