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学专家(行政人员不参与评审)对各地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评审。
第十条 人才引进由用人单位申报,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报州(地、市)人社局审批;县卫生局申报省卫生厅审核发放一次性人才引进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考核由县卫生局负责,考核结果报州卫生局,由州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评估考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通过省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骨干人才,东部3万元/人、环湖(含尖扎县)4万元/人、果洛5万元/人;优秀人才,东部2万元/人、环湖(含尖扎县)3万元/人、果洛4万元/人。
第十五条 优秀医院领导班子根据医院规模每院给予10-15万元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县级试点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是省政府为奖励人才、吸引人才到基层服务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的选拔以及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推荐人选,确保推荐人选质量。
第十七条 专项人才工程评选奖励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听取同行专家意见,加强群众监督;要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优秀卫生人才珍惜荣誉,当好卫生技术人员的模范。
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负责建立骨干人才、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十九条 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评选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项人才工程奖励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