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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评审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5、工作期间未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无患者投诉,无不良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考核优秀,年度考核合格。

  (二)评选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骨干人才条件

  (1)在县级医院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

  (2)业务能力强,医疗技术精湛,能够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当地群众和同行中认可、公认;

  (3)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新方法,参加科研活动、承担科研项目,对本学科建设发展具有创新性构想,并得到同行认可;

  (4)近5年内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医学期刊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及以上;

  (5)在州(地、市)、县级学术机构或团体中担任职务,在当地同行中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2、优秀人才条件

  (1)在县级医院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

  (2)知识面宽、思维活跃,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业务工作量明显高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业务上积极进取,技术上刻苦钻研。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难题;

  (4)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新方法,并得到同行认可;

  (5)近5年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医学期刊上发表过第1作者论文或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第五条 人才引进引导资金重点用于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引进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医院急需紧缺的学科带头人或具有较好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管理人才。

  第六条 优秀领导班子奖励对象为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参照《青海省14所县级试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坚持自下而上、公平公正、专家评议、社会认可的原则。推荐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属地卫生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议、公示和审批等。

  第八条 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由推荐单位对候选人进行业绩考核,并经院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核定奖励人数的1∶1.5报县卫生局,经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州(地、市)卫生局,州(地、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核定奖励人数的1∶1.1报省卫生厅。结果公示贯穿评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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