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评审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开展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奖励实行专家评审,由省卫生厅组织、协调评审工作。各改革试点县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调配得力工作人员,完善协调议事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动员,争取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试点医院干部职工的支持,为顺利实施专项人才工程,深入推进医改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评审奖励办法(试行)
(二0一二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14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切实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激励和稳定卫生人才扎根基层为群众服务,使更多骨干人才、优秀人才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促进县级医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专项人才工程奖,重点用于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的奖励,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的引进,优秀医院领导班子的奖励。

  第三条 专项人才工程奖的评选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奖励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患者满意度高;

  3、基础理论扎实,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基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有较丰富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4、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