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发行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由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具体措施,对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工业企业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和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公司和各类担保机构经批准后为工业企业发行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提供担保。实施企业上市鼓励政策,对进入上市程序的市区工业企业,纳入市财源建设重点支持范围,财政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用于企业上市前期费用。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券商直投等资金投向工业企业。引导、推动并规范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六)健全担保体系。 鼓励通过政府注资、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其担保能力。各县(区)要至少设立一家以本级财政为主、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全市形成30-50亿元左右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通过股权联合、信用联合、业务联合等方式,扩大担保能力。严格把关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和资质审查,加强担保机构动态经营监控监管,不断提升各类担保机构的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企业平稳发展。
(七)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基础上进行贷款利率定价,对工业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将贷款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抵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 2 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抵押评估机构收取的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八)缓解资金压力。加大对市场前景良好、有效益、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用状况良好但短期内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工业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企业现有贷款原则上不予提前收回,到期符合贷款条件需要续贷的应予续贷,如因贷款条件以外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或不予续贷的,应事先通报市经信委和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由市经信委、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会同经办银行和企业进行协商,防止因银行收缩贷款而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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