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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不能参加5月份的“三校生”高考,可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12年5月份应届“三校毕业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3年的春季招考
  2013年春季招考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地(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
  2.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表]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一、学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校区: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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