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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年度市级团队项目计划;
  (二)市级团队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
  (三)市级团队项目的汇总、论证和遴选工作;
  (四)市级团队项目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结项。
  第五条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级团队项目的论证、遴选和考核、结项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市级团队项目计划,每年安排400万元至600万元资金,资助每个项目20万元,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市级团队项目的申报、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市级团队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本身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转化能力;合资企业必须为中方控股;
  (二)项目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完成后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并能够实现产业化,同时能够形成新产品、掌握核心技术;
  (三)与海外研发团队已签订协议并有完善的工作计划和一流的研发水平;
  (四)项目三年内能够实现产业化,产业化规模生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能够达到或超过5亿元人民币,并且能够增加新的税收、带动就业。
  第九条 申报市级团队项目的企业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根据实际,对当地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汇总有关材料后,组织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所有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情况不属实的项目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根据项目分布的行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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