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年度市级团队项目计划;
(二)市级团队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
(三)市级团队项目的汇总、论证和遴选工作;
(四)市级团队项目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结项。
第五条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级团队项目的论证、遴选和考核、结项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市级团队项目计划,每年安排400万元至600万元资金,资助每个项目20万元,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市级团队项目的申报、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市级团队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本身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转化能力;合资企业必须为中方控股;
(二)项目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完成后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并能够实现产业化,同时能够形成新产品、掌握核心技术;
(三)与海外研发团队已签订协议并有完善的工作计划和一流的研发水平;
(四)项目三年内能够实现产业化,产业化规模生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能够达到或超过5亿元人民币,并且能够增加新的税收、带动就业。
第九条 申报市级团队项目的企业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根据实际,对当地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汇总有关材料后,组织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所有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情况不属实的项目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根据项目分布的行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