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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建设,强化职能,明确职责,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健全知识产权行政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机制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专利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规定,支付报酬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建立奖励机制,对在本市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及相关专利奖项纳入评审依据;对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加大知识产权经费投入

  市、县区财政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组织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专利实施、建设知识产权公共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援助专利维权、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加大版权、商标战略实施经费投入。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允许企事业单位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经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

  (四)推进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所得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对本市新获得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颁发专利代理资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进行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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