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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六)贷款优惠。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进一步放宽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额度发放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七)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的重点扶持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可扩大到招用的城乡失业人员,同时按规定给予就业补贴和派遣奖励。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八)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短期家政从业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后,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500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130元、中级1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可申请400元的获证奖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城乡失业人员参加家政服务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就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补贴。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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