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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走出去”,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业务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帮助制定市场营销策略,进一步扩大在主要地域的市场份额,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为家庭服务产业升级拓展空间。加强家庭服务机构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机构参加跨地区的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活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的劳务输出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地域用工整体框架协议,实现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

  三、扶持政策

  (一)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二)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允许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免收领取证照的一切费用及有关管理费用。

  (三)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财政支持。除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外,发挥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家庭服务业进行扶持,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向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倾斜。

  (五)税费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根据托养方式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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